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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53号)

  广西南宁领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市民投诉,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辅路与大岭路交叉口西南400米处的陈东村二组产业综合楼项目施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为了赶工期,擅自于2023年9月21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2台、泵车1台等机械设备做基础桩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旁边的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陈东村二组产业综合楼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1份(2023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陈东村二组产业综合楼项目现场勘查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夜间违规施工的事实);

  (五)合作开发三产用地合同书节选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是陈东村二组产业综合楼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七)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70号)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曾针对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203号)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对于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

  (十一)南宁银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2份(你公司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22时后进行夜间施工);

  (十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复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施工作业地点位于的声环境功能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施工作业地点: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取值3。2.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上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5。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扩大,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5)产业体系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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