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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产品混凝土出产企业收取加工费增值税能否简易计税

  我公司是广东省佛山市一家出产出售产品混凝土的企业,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的水泥混凝土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现在又对外供给混凝土加工劳务事务。请问我企业来供给产品混凝土加工劳务向客户收取加工费,能否按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的决议》(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规则,交税人出售货品、劳务、有形动产租借服务或许进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还有规则外,税率为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规则,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称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的下列货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6.产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质料出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则,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按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12366交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25日对问题“我公司是出产混凝土的公司,是挑选简易征收的。现在我公司又增加了加工混凝土事务,收到客户的加工费。请问加工费是否按13%征收仍是按简易征收?”答复如下,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的产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质料出产的水泥混凝土),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如一般交税人对外供给混凝土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适用13%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若小规模交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一般交税人供给产品混凝土加工劳务向客户收取加工费,不能按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而应适用13%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