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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事故回顾

  1997年7月12日,浙江省常山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60万元。

  1997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常山县城南小区第51幢住宅楼中间偏东处上部有裂缝,紧接着裂缝迅速扩大,相互向中间倾倒,在数秒钟内全部倒塌,当时在楼内的39人被压在废墟中。经全力抢救,3人生还,36人死亡。

  经过一周紧张学习和高考结束的学生们,正在愉快地欣赏电视节目;辛苦一周的工人们,正利用休息日好好地整理家务,打扫卫生,也有的还在睡梦中:年纪稍大的职工,已起早买好菜,正准备儿孙们回来团聚;海军杭州干休所的一位现役军人正在家休假,为了让妻子休息好,他便动手干起了家务。谁也不会想到,灾难就这样突然降临到这些勤劳而善良人的头上,事故发生太突然了,就没有预兆。

  据调查:住在51楼对面的张晓军等人9时30分左右,正在一楼水井打水(自来水停水),只听到轰的一声响,顺声望去,51楼己整个塌了下去、当时在楼下有几个老太太正在聊天,看到自己住的房子一下子就塌下去了,马上就嚎响大哭起来。

  在51楼对面开小卖店的陈松玉、陈兴莲二位老人像往常一样,打扫好卫生正在开店做生意。9时30分许,突然听到“沙沙”的就像汽车压石子的声音,蛋然抬头一看,51楼东单元与中单元之间出现一条裂缝,顷刻间,整座五层楼房成“凹”字型坍塌,只听到“轰”的一声巨响,灰尘冲天而起,就什么也看不见了,他们被眼前瞬间发生的情景惊呆了。

  一位过路行人,房屋坍塌时正路过此处,他听到“悉嗦、悉啸”的响声后,便向楼上望去,看到楼上一阳台上一位中年妇女也在东张西望地像是在找什么(可能听到响声),但顷刻间房子就倒塌了、这位妇女也随之消失了。

  一幢5层3单元30户人京的新楼房(1995年6月1日竣工验收)及所有财产就这样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墟,房屋内有39人被埋压。

  房屋倒塌发出巨响后,浙江省常山县政府驻杭办事处的琚银花同志正行走在附近路上,当初以为是放石炮,也以为是房屋着火,细看才知道是房屋倒塌。她立即用手机向“119”、“110”以及县主要领导报告了险情和出事地点,同一时刻,好几位现场目击者都向有关方面报告了险情。

  县、市、省领导及驻衢范围内的海军、空军、消防、武警等兵种接到险情后,均立即组织人员奔赴现场组织抢救,衢州市委正利用星期天召开市委常委会,接到通知后立即休会,与会人员全部奔赴现场参加抢险,经过广大军民15个小时的奋力抢救,到13日零时30分,整座房屋倒塌废墟被清理完毕,从废中救起3名幸存者,其余36人全部遇难

  经全面调查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重要原因是基础砖墙长时间受积水浸泡。

  (1)该楼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砖、钢材、砂、石等)。一是砖的质量十分低劣,设计的基本要求使用100号砖,但实际使用的都明显低于75号,而且基础砖墙的砖匀质性差,受水浸泡部分的砖墙破坏后呈粉末状;二是对工程抽样检验的六种规格钢筋有五种不合格;三是断砖集中使用,形成通缝,影响整体强度;四是按规范要求应使用中、粗砂,实际使用的是特细砂,含泥量高达31%,砌筑砂浆无黏结力;五是地圈梁混凝土的配比不当,其中有的石子粒径达13cm。

  (2)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基础部分,设计图纸要求对基础内侧进行回填土,并夯实至士0.000标高,但在建造过程中,把原设计的实地坪改为架空板,基础内侧未回填土,基础部分形成空间并积水。由于基础下有天然隔水层,地表水难以渗透,基础砖墙内侧既无回填土,又无粉刷,长时间受积水直接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此外没有回填土,对于基础砖砌体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也有明显影响。别的部位也有多处变更。

  (3)7月8日至10日,常山县城遭受洪灾,该住宅楼所处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无截洪、排水设施,造成该住宅楼±0.000以下基础砖墙严重积水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稳定性严重削弱,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1)建设管理混乱。施工公司技术资料不全,弄虚作假;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负责任较为普遍;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质量意识差,技术水平低,施工中严重违反工艺、工序标准;建筑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同虚设;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质监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监督工作不到位,没能发现质量隐患,质量管理失控。

  (2)建材管理混乱。特别是砖瓦生产管理混乱的情况尤为突出,常山县共有101家小型砖厂,绝大部分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设备,致使大量劣质砖瓦流向市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开发区不按基建程序管理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失职。倒塌的住宅楼无土地审批手续,无选址意见书,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无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发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防洪设施。

  调查认定,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是一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1.负责该楼建设的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群、副经理兼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徐长福、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文宣、质量监督员陈春海等人,身为建筑设计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领导和管理监督职责,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林群、徐长福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机关已于1997年7月31日将以上4人依法逮捕。经审理,林群、徐长福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商业受贿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陈文宣、陈春海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6年。

  对事故责任人林群,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徐长福、陈文宣、陈春海,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负责该楼施工的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负直接责任。该公司经理袁文才、副经理王金源、质量安全员钱靖、工程承包人段书荣和质安科副科长徐学栋等人,在施工管理和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经理袁文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还涉有经济问题,仍在审理中)。段书荣、钱靖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6个月。

  3.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对该楼设计质量差、安全度偏低、有明显的薄弱部位,设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管理,设计审核简单马虎,对工程设计质量负有重要责任,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如下处理:

  (1)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原主任王长祥,对设计质量上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吊销设计单位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丁级设计资质。

  (2)常山县机关建筑装潢公司工程师洪金良(原为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系该倒塌楼工程图纸设计者,对设计和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检察机关已于1997年7月31日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洪金良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4.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直接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单位,负有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不仅未能按监督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还参与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严重失控。因此,负有相应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1)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程光正,对工程质量监督有严重失职行为,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驻工地质监员段庆生,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审理,段庆生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科科长徐作龙,对工程质量监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解散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新组建新的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常山县城建局施工办主任占建农,在工程招标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6.工程使用的砖是常山县二都桥乡砖瓦厂所生产,该公司制作砖块匀质性差,质量十分低劣,是造成楼房倒塌的主要的因素之一。该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保证体系,红砖无出厂合格证。该厂厂长刘祁发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砖的质量低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1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7.常山县技术监督检验所是常山县二都桥乡砖瓦厂质量检验单位,对未能发现砖质量低劣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该所所长何建民是当时生产砖质量实施抽检的负责人,对砖质量低劣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常山县政府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领导对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1)原县委书记、县长,现任衢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樟林在任该县县长后期工作时,对开发区建设管理不力,抓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监管措施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2)县长卢朝新,对建筑质量和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特别是对开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原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城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现任常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雨土,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力,对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另外,他还涉嫌其他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于1997年8月21日将其依法逮捕。

  (4)常山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兼城南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和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副主任陈火兴,对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质量低劣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检察机

  关于1997年8月21日以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嫌疑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陈火兴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5)原常山县城南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现常山县经济协作办主任陈文鑫,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检察机关于1997年11月13日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陈文鑫犯玩忽职守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6)常山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兼县招标办公室主任江碧瑶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常山县乡镇企业局局长,现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马伟龙,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原常山县土地管理局局长,现任县工商物价局局长黄家财,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原常山县计划委员会主任,现任县人大党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吴小吾,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原常山县财税局局长兼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副主任,现任县政府顾问朱斌,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原常山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茂松,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